【郧和实务】《人事任命书》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郧和律师-海潮
2025-09-24

客户咨询

我们公司通过朋友推荐招聘了一名管理人员,当时相谈甚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公司在内部发布了《人事任命书》,并为其举办了欢迎仪式。

今年6月员工因故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答复

这个问题实务性非常典型,在日常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出具了《人事任命书》的情况。那么这份《人事任命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今天就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这一常见但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与人事任命的区别




劳动合同

人事任命书

性质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特定人员担任特定职务的任命文件,强调的是职务的赋予和职责的确定,属于内部管理性质的文书,通常不直接涉及劳动权利和义务

内容侧重

全面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被任命人的职务、职责范围等,通常较为简洁,不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具体劳动条件

法律效力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产生效力,确定职务任免等事项,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单位内部管理,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签订目的

规范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确定某人担任某一具体职务,属于岗位安排和职责分配。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适用范围更广

一般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内部人员的职务任命,侧重于行政管理

法律适用不同

则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解决

相关争议通常适用行政或内部管理规定


典型案例解读


(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号

乐某诉上海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案


【案例索引】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任命通知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被告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能证明原告拒绝签订合同,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被告上海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4331元。


【裁判结果】



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人事任命书》是否等同书面《劳动合同》,注重其内容实质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的法定要求。

如果不具备《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的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缺乏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要素的,即使劳动者签字确认,不能单独视为劳动合同。

若《人事任命书》实际包含全部必备条款(如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社保缴纳等)且双方实际履行,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但此类情形需企业方严格举证。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1. 二倍工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若任命书未达到劳动合同标准,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此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对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若仅提交任命书作为抗辩,可能因内容瑕疵而败诉。

(二)核查任命书内容:确认是否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尤其是劳动报酬、社保、合同期限等核心内容。

(三)补充签订书面合同:即使已出具任命书,仍建议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四)收集辅助证据:若争议发生,可结合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考勤记录等佐证劳动关系实际履行情况。


结语


《人事任命书》承载着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认可与信任,亦体现了劳动者对职业发展的期待。然而,在法律层面,其难以替代经过双方慎重签署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不仅是形式要件,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障,也是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的体现。

建议用人单位在出具任命书的同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体现对人才的尊重,也确保用工关系的合法合规。

作者:海潮











本期编辑:李鑫   审核:秦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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