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执保、执复、财监”,律师必知的执行案号冷知识

湖北郧和律师-张念鹏
2024-06-17

01
客户咨询

甲公司:

我公司查封了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出具的文书是(2024)鄂0303执保XXX号,但是看别人查封这个债务人的财产,法院文书号是(2024)鄂0303财保XXX号。“执保”与“财保”有什么不同?


乙公司:

债权人执行债务人时,案外人提出异议,有时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2024)鄂03执复XXX号,但也有作出“执监”裁定书的,比如(2024)鄂03执监XXX号,“执复”与“财监”有什么区别?



张念鹏律师:

我们经常听到“执行难”,执行案件面临的情况比审判案件更加复杂,单就执行案件类型来说,就有“执”、“执恢”、“执保”、“执异”、“执复”、“执监”、“执协”、“执请”等诸多类别,要想回答上述客户的问题,我们需要搞清楚法院的案号是怎么确定的。


02
执行程序中的案号



1.案号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我国法院的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其中,“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专门审判类别简称,用1个中文汉字表示,目前仅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举例说明
在(2024)鄂0302民初198号中,“2024”指收案年度时间,“鄂0302”为法院代字,这个代字特指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初”为类型代字,表示的是该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民初”指民事一审案件。“198”为案件编号,表示同类型的第198个案件,综合起来说,(2024)鄂0302民初198号这个案号的完整含义是,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立案受理的第198个民事一审案件。


2.执行案号

执行案号的编排规格也同样遵循以上规则。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执保”与“财保”、“执复”与“财监”都是类型代字的不同,表示二者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有所不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及《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执行案件可分为3大类、9小类,

第一类: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执、执保、执恢。

第二类:执行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执复、执监、执请、执协。

第三类:其他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他。

值得一提的是,类型代字“财保”并不是执行案件类型,而属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03
执行案号适用的情形


执行案件可以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1.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法院对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一般代字为“执”,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

2.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

3.“执他”一般用于最高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请示的回复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案号为(2014)执他字第8号。

4.“财保”字案号,一般由立案部门审查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编立的案号。既然是立案部门审查,说明案件未提起诉讼或者文书生效后尚未进入执行。


04
延伸阅读:容易混淆的类型案号比较

1.“执保”与“财保”

二者都是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时编立的案号,区别在于,执行实施阶段的“执保”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的财产保全,由执行部门编立。

而“财保”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是立案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也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送交执行。也就是说,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先由立案庭编立“财保”字案号表明审查处理结果,再由立案庭编立“执保”字案号,交付执行。



2.“执复”与“执监”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异议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的案号就会用“执复”。

“执监”即执行监督案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也可向异议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也可向复议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执行监督申请被受理时,所立即为“执监”案号。

由此可见,“执复”与“执监”在受理法院层级与执行案件所处阶段均有不同。执行复议阶段,用“执复”案号,在执行监督阶段,用“执监”案号。



3.刑事执行中的案号

前述3大类、9小类执行案件类型,并不限于民事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同样适用。因此,要注意提,仅是从案号来看,并不能分辨是民事执行还是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实务中要注意进一步甄别。


05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在承办执行案件时,对错误的案号及时提出异议。

2.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案号了解案件进展阶段,从而正确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方案。

◀作者:张念鹏




本期编辑:余宁宁   审核: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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