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企业合同中“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与优化

郧和律师-邱龙江
2025-05-20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是最常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业行为。而在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的设置往往至关重要,它们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

然而,许多企业在设置这些条款时存在疑惑: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如果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时该如何选择适用?选择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保障。

郧和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关于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详细解读和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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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的基本概念及功能


(一)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具有预付款和担保的双重性质。如果合同履行顺利,定金通常可以抵作价款;但如果一方违约,定金则会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金则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需要合理,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可能会被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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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定金与违约金同时适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虽然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但在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主张权利,而不能同时要求对方既返还定金又支付违约金。

一.【案例索引】

戴某与吕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5134号

【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房屋价款460万元,定金20万元由第三人代为保管,第三人保管期间视为被告已收取代保管的定金,如被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履行的,需双倍返还定金;若被告造成合同根本违约,则需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20万元定金,第三人亦向被告告知了此事,但被告以原告未按约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原告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并无不当,最终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这一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的选择权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



二.【法律解读】

从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 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虽然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但在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主张权利。

2. 选择权在守约方手中: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中,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来主张权利。

3. 选择时应考虑哪种方式更有利:守约方需要根据实际损失、定金数额和违约金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选择能够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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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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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罚则更有利的情形:

1. 定金数额高于违约金数额:如果定金的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且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选择定金罚则可能更为有利。

2. 实际损失难以证明或小于定金金额:如果实际损失难以量化或明显小于定金金额,选择定金罚则可以避免因举证困难而导致的赔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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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金更有利的情形:
    1. 违约金约定金额高于定金:如果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定金数额,且能够合理反映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选择违约金可能更为有利。
    2. 实际损失明显大于定金金额且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果实际损失明显大于定金金额,并且守约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那么选择违约金条款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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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定金不足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在选择定金罚则后,仍可以就超出定金数额的部分主张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意味着定金罚则并不排斥守约方对超出部分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二)违约金调整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守约方或违约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企业在设定违约金时,需要合理评估可能的损失,避免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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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一、合同起草时合理设置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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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交易特点设置条款: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应根据交易的性质、金额、风险等因素,合理设置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例如,对于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合同,可以适当提高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但需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2. 明确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包括违约行为的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导致的纠纷。

二、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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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这一比例,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因此,企业在设定定金时,需要注意这一限制,避免因定金数额过高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三、违约发生后及时评估救济方式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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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对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进行评估,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主张权利。同时,守约方需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获得支持。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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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选择定金罚则还是违约金条款,守约方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履行的记录、支付凭证、损失评估报告等,以备不时之需。

五、合理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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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调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中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调整违约金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会支持调整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本期编辑:张姝熳   审核:秦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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