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工程竣工结算确有错误的救济路径

郧和律师-雷明辉
2025-07-11



雷律师,我公司开发的一个项目已经竣工交付并办理工程款结算,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我们发现工程款结算有问题,有部分内容承包人没有施工,但整体并不影响建筑功能实现,当时并没有发现,我们能否通过法律诉讼和鉴定鉴定,要求据实调减工程款呢?

这个问题问得特别好,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类似矛盾纠纷,今天我们就从实务角度来分析下这个问题。






法院的立场及依据

01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并完成工程款结算后,发包人发现结算审计有误,以该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时,发包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抗辩,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对工程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商事交易稳定性的维护。在商事领域,当事人之间的结算协议是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达成的合意,可能包含了对成本补偿、商业关系维护等多方面的考量,轻易启动重新鉴定会破坏这种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对法院“有错不改”现象的分析

02



PART

(一)程序层面的考量

“禁止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基石。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审计等环节达成结算协议,意味着对结算结果的认可。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推翻,将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例如,施工方可能在审计中因某些不便体现的成本,而与发包方协商补偿,或者承包方为了长期合作在某些项目上作出让步,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中的正常现象,但是重新鉴定据实结算,可能会破坏这种基于信任和协商的商业平衡。

(二)实体层面的考量


PART

工程价款审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取费标准、算法、签证内容理解、工程量计算方式等多个方面。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合同、签证和竣工资料,不同的审计机构也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得出略有差异的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审计结论就一定不合理。只要审计结论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且不影响工程结算款的公平合理性,就不应轻易启动重新鉴定。否则,将导致诉讼成本大幅增加,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


PART

(三)发包人自身责任的考量

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审计结论错误,如隐蔽工程未施工、设备安装数量不符等问题,法律没有设置例外条款允许重新鉴定,是因为发包人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审计等环节都有机会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进行管控。

例如,在隐蔽工程施工覆盖前,发包人可以通过签证确认工程量;在工程验收时,可以现场核对施工内容;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与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如果发包人在这些环节中放弃权利,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结算确有错误时的救济途径

03


1

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

发包人若想推翻已盖章的结算结论,在法律上属于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大误解”或“欺诈”。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欺诈则是一方当事人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但是,特别指出,在工程实践中,证明重大误解和欺诈的难度较大。监理公司和审计单位都是专业的机构,且通常由发包人聘请,很难认定专业机构的工作存在重大误解或被欺诈。

2

向监理单位主张赔偿的可行性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义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能够证实审计错误是监理失职造成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向监理单位要求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的责任范围和赔偿能力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监理单位的责任范围通常限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其赔偿能力可能受到其资产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比如有《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所承担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费金额。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由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工程款结算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对工程量、签证内容、审计标准等进行重新审查和协商,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避免诉讼带来的对抗性,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04


(1)

加强施工管理

发包人应当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尤其是最后的工程款结算审计。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确保隐蔽工程、设备安装等关键环节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在结算审计阶段,要仔细核对工程量、签证内容等,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2)

选择可靠的监理单位

施工过程中选择可靠的监理单位至关重要。监理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发包人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和违约责任,防止监理单位形同虚设。

(3)

采用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

对于缺乏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如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可以采用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或者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开发单位进行项目代建。EPC 总承包模式可以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的一体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项目代建模式则可以借助专业开发单位的管理经验和资源,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程竣工结算确有错误时,发包人的维权路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非没有解决办法。发包人应当加强自身的施工管理和结算审计工作,选择可靠的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模式,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也将有助于减少工程款结算错误的发生,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雷明辉











本期编辑:张姝熳   审核:秦明传


郧和律师为企业提供“及时、专业、实用”的法律顾问服务,未来我们持续升级优化,做优秀企业的最佳同行者。


添加郧和诺诺
咨询企业法律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关注湖北郧和律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