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提示”与“说明”义务并非一回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实务解析

郧和律师-王磊
2025-08-12

客户咨询

我们公司车辆因未按时年检发生事故,损失28万元,保险公司以“未年检不赔”免责条款拒赔,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争议点和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若未履行,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拒赔。本文结合两起真实案例,拆解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王磊律师



一、法律基础: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区分  


(一)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两类免责条款的不同要求  


(三)关键区别

1. 禁止性条款(如酒驾、逃逸):因法律已明文禁止,投保人理应知晓其违法性,保险人仅负提示义务,免除说明义务。  

2. 非禁止性条款(如“高空作业无证不赔”):因不符合一般认知,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和解释,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案例评析:司法审查中的差异化认定  


案例1:逃逸免责条款生效——提示义务已履行

【案例索引】

周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一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4)鄂0302民初6416号


【法院认为】

如果免责条款系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则保险人作出一般提示即可,而并非“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周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商业险的免责事由只需作出一般性提示即可。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成立,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未按时年检拒赔案——提示与说明义务均未完成

【案例索引】

吴某等与叶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浙11民终670号


【法院认为】  

该条款属非禁止性约定,保险人除提示外,还需就“未年检”与“保险责任免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理解的说明。  

保险人未能提交条款送达凭证、电话回访录音、投保人声明等任何可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 投保人主张业务员仅口头称“全险都赔”,未解释“未年检不赔”且未收到书面条款,法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全额赔付28万元并承担迟延利息。  



三、司法趋势:法院审查要点与证据规则


01

1. 提示义务审查

显著性:条款是否单独章节、字体加粗、颜色区分。

送达性:电子保单是否发送至投保人指定终端,是否可下载留存。

02

2. 说明义务审查

实质解释:对非禁止性条款,是否以常人可理解的方式解释(如“家庭成员”范围)。  

证据形式:电话回访录音、视频讲解、书面声明。  

03

3. 举证责任倒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仅需初步证明未获提示,保险人需提交原始数据(如服务器日志、操作轨迹)。  



四、保险公司合规操作建议


1. 禁止性条款的提示  

技术手段:强制弹窗阅读条款,停留时间需合理(如案例1中法院认可“必要阅读时间”)。  

显著标识:用红色字体、加粗边框突出免责条款,避免与其他内容混杂。  

操作留痕:保存投保人的点击记录、阅读时长等数据,作为庭审证据。


2. 非禁止性条款的说明  

主动解释:通过电话回访、视频讲解等方式说明条款含义(如“自费药不赔”需解释具体范围)。  

书面确认:要求投保人签署《免责条款知悉声明》,注明“已理解条款内容”。  



五、投保人自救指南:如何避免“免责陷阱”


01

【投保人常陷入两大误区】

误区1:“全险=全赔”。实际上,免责条款可能排除大部分风险。  

误区2:“电子签名=看过条款”。许多投保人直接跳过阅读步骤,埋下纠纷隐患。  

02

【维权建议】  

投保阶段:  

逐条阅读:重点关注“责任免除”章节,要求业务员解释模糊条款。  

截图留存:保存电子投保流程页面、保单回执等,证明保险公司未提示。  


纠纷阶段:  

举证倒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公司需自证已履行义务,否则担责。  



攻防策略:  

若涉及禁止性条款(如逃逸),质疑保险公司是否显著提示。  

若涉及非禁止性条款(如免赔率),主张保险公司未说明具体后果。  


诉讼技巧:  

申请法院调取保险人服务器原始数据,或采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完整呈现原始投保记录。  



六、结语:技术赋能下的权利平衡


在电子化投保时代,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已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可证”。保险公司需以技术手段固化证据链,投保人则需打破“签字即同意”的惯性思维。  



核心规则可归纳为:  

对于禁止性条款,应重点审查提示义务是否履行;对于非禁止性条款,则应审查说明义务是否充分。若发生效力争议,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但投保人亦应主动留存反证。  

提示义务是“看得见的底线”,说明义务是“听得懂的保障”;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证据链上见分晓。



作者:王磊










本期编辑:张姝熳   审核:秦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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