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分享】AI创作的法律边界:从“春风送来了温柔”案看司法的智慧与指引

郧和律师
2025-08-12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作为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不仅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明确了AI创作的可版权性,更强调了人类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本案的判决是司法智慧在新技术领域的生动体现,它既为AI创作的法律保护划定了清晰边界,也为未来AI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AI技术的不断演进,法律的完善与适应也将成为必然趋势。我们期待更多类似的司法实践,为人类与AI协同创作的时代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让技术在法律的框架内绽放出更耀眼的光芒。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原告(以下简称“A先生”)使用开源AI绘画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正向和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操作,生成了一幅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人物图像,并将该图发布在社交平台上。


涉案图片(来自判决书)


然而,A先生很快发现,被告(以下简称“B女士”)在其百家号发布的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图片,并且删除了原图的署名水印。A先生认为B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B女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二、裁判要旨


作品属性的认定:法院从涉案图片本身及生成过程两方面进行分析。涉案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具有审美意义,属于美术作品。从生成过程来看,A先生通过提示词和参数设置对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和安排,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要件。

权利归属问题:法院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涉案图片是基于A先生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因此A先生是该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侵权行为认定:B女士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删除署名水印,侵害了A先生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法院裁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A先生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认定B女士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B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A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A先生最终选择放弃赔偿,他认为,法院对AI创作构成作品的判定标准,比赔偿金额更具价值。


四、法律分析

AI创作的著作权判定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推进,逐渐形成了一些判定标准和原则,以下是目前常见的判定要点:



01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审美意义和艺术价值:作品应以线条、色彩、声音等形式构成,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视觉表现力。

具备独创性: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AI生成内容需要体现人类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例如,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或后期处理等方式,使生成内容具有独特性。



02



人类创作者的智力投入

提示词设计与调整:提示词是AI生成内容的关键输入,不同的人通过设计和调整提示词,可以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创作过程的主导性:人类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对生成内容进行了筛选、修改或后期处理,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重要依据。




03



著作权归属的判定

AI模型的法律地位:根据现行法律,AI模型本身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使用者的著作权认定:如果AI生成内容体现了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则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



04



技术与法律的平衡

技术标示义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便于著作权追溯,建议对AI生成内容标注技术来源。

最低创造性标准:需要明确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门槛,要求创作者对画面元素、叙事结构等进行具体设计。


05



司法实践的启示

个案判断原则: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鼓励创新与保护平衡:司法实践在保护AI创作者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了技术工具的合理使用,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五、风险提示及实务建议






1.独创性标准

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是著作权认定的核心。创作者需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而非单纯依赖AI模型。


2.数据来源合法性

AI模型的训练数据必须合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可能导致侵权。


3.侵权风险

AI生成内容可能因模仿风格或与他人作品相似而引发侵权争议。创作者需注意避免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4.国际差异

不同国家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例如,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为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提供版权保护。





六、本案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其中一个理由是,“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可以认定设计者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


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有识之士指出,这不禁让人想到,如果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没有作出弃权表示时,如何认定生成图片的作者或著作权人?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能否对他人利用其模型完成的作品主张著作权?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人员如何避免侵权风险?这些问题的界定极有可能会对人工智能行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在这个假设下,上述问题不得不引发人们对著作权法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著作权法该如何回应技术的发展,适时更新或调整相关理论和规定,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大问题。”












本期编辑:张姝熳   审核:秦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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