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交通安全统筹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责任界定与风险防范

郧和律师-卢定虎
2025-09-25

近年来,随着道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逐渐兴起,成为部分运输企业和车主的风险保障选择。然而,由于法律定位模糊,安全统筹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问题频发,导致司法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及实务经验,系统分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的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及风险防范要点,为车主、运输企业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专业参考。


引言          


一、交通安全统筹公司的法律性质与设立依据


1. 法律性质  

交通安全统筹公司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政策设立的机构,主要为道路运输企业、车队或个体车主提供交通安全风险管理和资金统筹服务。其核心功能是通过会员缴纳的统筹费用形成资金池,用于事故后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统筹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而非《保险法》规范。因此,安全统筹公司不具备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其业务行为不适用保险监管规则。

2. 设立依据  

交通安全统筹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交运办〔2019〕43号)。这些文件鼓励运输企业通过统筹方式加强风险管理,但并未赋予统筹公司保险经营资质。


二、交通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运作模式  


1. 业务范围  

(1) 风险统筹  

会员(车主或运输企业)缴纳统筹费,形成资金池,用于覆盖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伤亡等事故风险。  

(2) 事故处理与理赔  

提供事故查勘、责任认定、维修协调、伤者垫付等服务,部分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如修理厂、医院)合作以提高效率。  

(3) 安全管理服务  

包括定期车辆检查、驾驶员培训、GPS动态监控等,旨在降低事故发生率。  

(4) 法律支持  

协助会员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赔偿等法律问题。  

2. 运作模式  

安全统筹公司通过签订民事合同与会员建立法律关系,其赔付能力完全依赖自身资金池,缺乏保险公司那样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准备金制度。


三、安全统筹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1. 一般原则:非直接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予追加安全统筹公司为被告,除非其自愿参与且各方当事人同意。  

2. 例外情形  

若安全统筹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且受害人同意,法院可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考量,允许其参与诉讼。


3.典型案例

(1)不支持安全统筹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案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五: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与宋某坤、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

监督意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涉及的交通安全统筹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认为生效判决认定“肇事车辆在某科技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有错误,遂于2023年5月19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3年6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莒南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要求追加实际车主葛某参加诉讼。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告知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可另行起诉。


裁判观点: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在司法裁判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统筹合同等于商业保险合同或者类比保险合同,统筹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统筹合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三是统筹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为无效合同,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统筹双方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而是一种行业互助举措,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由统筹人直接赔偿受害人损失,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人责任。

(2)支持安全统筹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直接赔付

    案号:(2023)鄂0304民初1116号

案情:被告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中与指挥车辆卸料的原告石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经查,赵某所驾驶车辆向中某信统筹公司交有统筹费,统筹限额为50万元。石某将赵某与中某信统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和保险合同相类似的补偿损失、金钱给付性质,是类保险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使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对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关系的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中某信统筹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范围内赔偿50万元,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


四、安全统筹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核心区别    


 图片1.png


五、郧和实务建议:风险防范与合规选择      


PART

01 对车主的建议

(1) 优先投保正规保险  

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商业险(如三者险、车损险)可提供更全面保障。安全统筹仅可作为补充,而非替代。  

(2) 审慎选择统筹公司  

若参与统筹,需核查公司资质、资金实力及历史赔付记录,避免选择空壳机构。  

(3) 细化合同条款  

明确约定理赔标准、免责事由及争议解决机制,避免模糊条款导致维权困难。  

02 对运输企业的建议


PART

(1)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保险与统筹,分散风险;同时加强内部安全培训,降低事故率。  

(2) 定期审查合作方  

对安全统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评估,防止因对方资金链断裂导致损失。  



PART

03 对法律从业者的建议

1) 明确责任主体  

代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需区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避免错误追加被告。  

(2) 关注地方司法动态  

部分地区可能对统筹业务有特殊规定,需结合当地判例制定诉讼策略。


结语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在风险分担方面具有一定灵活性,但其法律效力和稳定性远不及商业保险。车主、运输企业及法律从业者需充分认识其局限性,通过合规选择与风险防范,切实保障自身权益。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完善,安全统筹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值得关注。  



作者:卢定虎











本期编辑:李鑫   审核:秦明传


郧和律师为企业提供“及时、专业、实用”的法律顾问服务,未来我们持续升级优化,做优秀企业的最佳同行者。


添加郧和诺诺
咨询企业法律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关注湖北郧和律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