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承租人违约退租,免租期的租金怎么办

郧和律师-奚悦
2024-05-01

客户咨询: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10年,免租期6个月,可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缴纳房租,一年后就提前解除合同退租了,我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呢?

奚悦律师:
很多《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了免租期,但因对免租期适用没有明确约定,经常导致纠纷,比如因承租人原因提前退租,免租期间的租金如何处理,成为商业租赁中的一个高频纠纷。

一、关于免租期


在法律层面,我国现行法律对租赁实务中的免租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商业租赁合同中,通常含有免租期条款,免租期期间,承租人不需要支付租金。

我们认为,免租期是指“租赁期限开始,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后,在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培养商业氛围等准备工作,不能实际开业的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期间”。

二、免租期的性质


免租期是出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预期下,给予承租方的一种优惠,基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持续租赁的合理信赖,而给予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免缴租金的优惠,出租人的免租期租金损失,亦可因租赁期限的完全履行得到补偿。

出租人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免租期,一般是让渡一部分租金利益,用于弥补承租人装修改造期间没有营业收入的缺口,同时也是吸引承租人长租的优惠方案,总的来说包含了对承租人长期经营使用的信赖利益。

三、免租期的风险识别


出租方在招租时,为了吸引意向承租人承租房屋,使房屋能够成功出租,或因承租方承诺较长租期,会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间的“免租期”,在“免租期”内免收承租方的相关租赁费用。

但是,在其后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承租方提前退租,则常会导致双方对“免租期”的租金损失问题产生争议。

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免租期”做出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出租方主张免租期租金损失,但法院未支持的案例。

探究出租方败诉原因,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只约定了“免租期”的期限,但并未约定相关责任,例如承租方违约需补付免租期的租金。

合同中免租期约定不当,如未将免租期作为租赁期限的一部分进行约定,则在该免租期阶段,双方法律关系不确定/不明确,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出租方面临免租期间的租金损失风险。

四、司法实务观点


1.合同双方关于免租期租金优惠条款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原则上尊重双方的约定。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时需赔偿免租期租金,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自由裁量,倾向于承租人仍应当按照未履行租期占合同租赁期限的比例承担免租期租金。

3.在确定免租期的损失免租期租金损失时,法院会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考虑,一般以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会考虑以下因素:租赁合同对免租期约定的细致程度、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承租人对合同解除是否存在过错等。

五、典型案件解读
【案例索引】
吴来成与上海宝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申2685号

【裁判要旨】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3.2条的约定,甲方在乙方正常履行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提供3个月免租期。如因乙方违约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免租期的租金。本案合同系因吴来成欠付租金引发提前终止,故原审法院支持宝瀚公司要求吴来成支付免租期租金,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西安大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海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77号
【裁判要旨】
案涉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另行赔偿免租期损失,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理解为双方预先确定的损失赔偿额。在贺海雄承担100万违约金的基础上,大天公司要求贺海雄另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六、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出租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建议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出租方给予承租方“免租期”的原因、承租方享受“免租期”的前提条件;
2.如承租方违约,或者承租方未能达到或丧失享受“免租期”的条件的,则承租方不可享受“免租期”的相关减免优惠,且需把“免租期”的租金以及减免承租方的其他费用全额补付给出租方;
3.明确免租期的长度和起始时间: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免租期的具体长度和起始时间,以避免双方对免租期的理解产生分歧。


4.明确承租方补付“免租期”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具体计价标准。
“免租期”期内,常见的是免除承租方的租金,但还有一并免除承租方租赁房屋物管费或其他费用的,为免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方在“免租期”内免交款项的具体范围。
5.增加违约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明确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等。
出租方可以与承租方协商,采取“先收后退”模式,享受“免租期”的减免优惠,即承租方参照“免租期”正常交租及相关费用的金额,先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该金额的保证金,当达到租赁合同中设定的条件(例如合同租期届满以及承租方完成承诺的其他条件)时,承租方即可享受“免租期”的优惠,此时,出租方退还该等保证金给承租方;反之,即该等保证金转为“免租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不用退还给承租方。

七、郧和律师示范条款



01

【示范条款】明确约定免租期的适用前提

本合同签署各方明确知悉,出租方基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得以完整履行为前提,将***作为免租期供承租方使用。在免租期内,承租方需承担除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的租赁期限未能完整履行,则取消本条所述的全部免租期,承租方需按实际占用租赁房产的时间,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02

【示范条款】在租赁不同阶段分设免租期

本合同项下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 3 个月的免租期,分三次履行。承租方在第一至第二租赁年度履行完毕,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次年首个租赁月为第一个免租期;承租方在第二至第四租赁年度履行完毕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次年首个租赁月为第二个免租期;承租方在第五至第六租赁年度履行完毕,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最后一个租赁月为第三个免租期。在免租期内,承租方仍需承担除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03

【示范条款】将租赁期限的最后时段设置为免租期

本合同项下的免租期基于承租人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价格优惠,免租期为***,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长。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形下,租赁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即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免租期。在此期间,承租方仅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无需支付租金。

文章作者: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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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余宁宁   审核: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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